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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各类园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平台,开展需求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引进等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安排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整合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推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服务、健康照护、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用人单位发布相关岗位需求,加强供需对接,为劳动者提供便利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民政等部门将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行业协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等,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依法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培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支持在人才评定、岗位评聘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更大自主权,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和保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引进。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才供需对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产业人才或者紧缺急需人才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

鼓励人才向优先发展的行业领域、城乡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职业培训等服务,建立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协同,推动人才与产业发展需求对接,为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职业规划等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大龄劳动者、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援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的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分类建设行业性、区域性、特色性的零工市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工服务方式,提供零工岗位收集、供需对接、就业创业培训、困难帮扶、权益维护指引等服务,保障劳动者多渠道灵活就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和就业服务(驿)站、按需组织专场招聘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工合作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合作,引导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提供联合招聘、精准引进紧缺行业人才等服务。

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积极发挥侨智侨力作用,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技术、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交流合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机制,将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同等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台湾同胞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制度,开展闽台职业资格比对,逐步扩大直接采认和采信范围,建立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台湾地区相关行业协会合作,面向台湾地区技能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便捷服务。

第三章 活动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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