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4)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求职或者本省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就业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完善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各方信息共享,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变化,为就业群体求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岗位推荐、人力资源服务匹配和社会评价等服务,探索建立数字技术领域新兴工种人才库。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测重点行业领域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发布人力资源需求目录。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平台,平台按照行业、专业等类别进行分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流动和薪酬数据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化创新应用,推动信息化平台赋能,实现各类人力资源数据归集融合、合理流动和开发应用,优化人力资源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开发和提供数据,应当依法保障数据安全、保护用户信息。
第四十五条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转型升级,促进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发展。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实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技能评价等数据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以及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可以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诚信服务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