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5)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行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执法协作等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组织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归类、公示、发布等工作,实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重点监督管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把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服务示范指标体系并定期组织评估,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