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二十六号
《福州市消防条例》已于2024年10月29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消防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消防条例
(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29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消防救援机构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与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综合性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并指导、协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物、民族与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消防救援站、博物馆、历史遗存、公园等,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体验馆、消防主题公园、消防主题街道、消防主题广场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应急演练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智慧消防物联感知信息平台,并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相关信息汇集平台,为火灾防控、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于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中,提高消防安全的科技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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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