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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条例(5)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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