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管理若干规定(2)
鼓励邮轮运输经营者投保邮轮延误取消的相关保险。发生邮轮延误、取消、不能靠港、变更靠港等情况的,邮轮运输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旅客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邮轮进出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口岸服务一站式运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运行和效率的问题,减少旅客整体通关时间,促进旅客通关便利化。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口岸查验需要,组织召集边检、海关等其他口岸查验机构对国际邮轮实施联合登临检查,提高邮轮出入境查验效率。
海事、边检、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应当优化邮轮进出口岸审批流程,优先办理邮轮进出口岸手续。
边检机关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审批、签发。
第十二条 邮轮在海上遇险,应当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完善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机制,加强搜救设施装备建设,提升救助能力。
邮轮运输经营者以及邮轮应当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客船搜救合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邮轮监督检查,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和邮轮运输投诉处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邮轮运输经营者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
邮轮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邮轮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邮轮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游业务或者多点挂靠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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