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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

  第十三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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