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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



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创新引领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重要任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公正高效审判推进高水平科技进步,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开展各项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依法严格保护。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坚持统筹协调平衡。更好把握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更好把握高水平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确保重大利益平衡。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完善科技创新司法政策,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提高专业化审判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为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行为、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以高质量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结合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运用既有法律规定,综合运用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对创新程度一般的发明创造,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避免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防止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合理划定民事权利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防止其不适当地侵入公有领域,妨碍科技创新。
(五)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依法妥善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监督支持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专利保护,激励高质量发明创造。严格把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标准。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单独比较,不作组合对比。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因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等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依法应当认定不丧失新颖性。当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且有证据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取得商业成功的,可以认定具有创造性。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让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六)加强工业设计司法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严格把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和新技术领域产品的设计特点,助推外观设计授权质量提升。考虑量产芯片研发领域的技术研发特点、产业实践和行业惯例,合理认定涉及芯片量产的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中的开发任务完成标准;加强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依法打击非法复制和商业利用行为,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
(七)加强数字经济司法保护,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涉及人格权、财产权等数据纠纷,遏制侵权行为,加强数据保护。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推动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规则。对于构成汇编作品或者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依法予以有效保护。综合考量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是否损害竞争秩序、是否阻碍技术进步等要素,依法认定数据收集、获取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打击非法获取或利用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或数据集合的行为和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秩序的数据使用行为。依照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制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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