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3)
四、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
(十五)积极发挥制度效能,确保创新获得充分及时保护。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情况紧急且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可以依法不预先通知被申请人而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作用,避免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受损,对侵权定性争议不大且在审理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在一审判决、先行判决作出时同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细化和完善停止侵害的具体判决方式,确保全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等因素,可以一并明确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
(十六)依法充分发挥赔偿制度作用,让侵权行为付出更大代价。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确定、弥补、挽回因侵权导致的市场损害,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严格审查、审慎适用法定赔偿,能够以确定或酌定的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的,不宜简单适用法定赔偿。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的重要参考。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合理推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确认构成侵权和停止侵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十七)依法打击遏制阻碍科技创新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依法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将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主管机关,严防通过诉讼干扰竞争对手正常发展,避免诉讼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统筹协调处理关联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预防化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明显滥用权利、阻碍技术创新的,依法支持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主张赔偿合理开支的请求。依法维护科研诚信,从严惩处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等科研造假行为,严厉打击科研中介买卖数据和论文产业链,打击虚构、编造专利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法惩处在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钱财行为,以及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科研合同行为。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或者明知系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而代理的,应当将有关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依法惩处科技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在国家重点工程、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核心领域、科技奖励评价中贪污、受贿的惩处力度。依法惩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犯罪。
五、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十八)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有效遏制各种搭车模仿、阻碍创新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形成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提供司法规范和引导。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垄断技术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稳慎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政案件,消除市场分割和市场壁垒,依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创新型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依法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十九)统筹处理专利与标准关系,助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标准的专利侵权和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结合行业特点、标准性质、制定程序等,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助推健全国家标准体系。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公众可以获得实施许可的方式、条件和程序,既鼓励专利的标准化,发挥标准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又防止标准对技术创新的阻碍,实现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相促进和良性循环。
(二十)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以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创新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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