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2号)
《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以及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动。
第三条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布局,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土地、资金、人才等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落实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产业扶持、人才保障、土地利用、农业技术、税费减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的宣传。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对尚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处理等措施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对农村集体财产进行资产清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占用、出租、发包农村集体财产等问题并予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章程,做好成员确认、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障成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地实际,挖掘和整合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现代种养业,开发农产品特色品种,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商贸流通业,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发展乡村旅游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培育数字农业、农村电商、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挥各自优势,带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联合发展平台、产业联合体等,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托其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整合农资农技、冷链服务、农产品产销对接、数字化平台等优势资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促进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村产业发展推进农村物流工作,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电商等农村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推动农村物流降本增效;支持建设农村寄递服务场所、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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