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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3)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农业供应链金融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项目融资需求特点,拓宽融资渠道和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结合地方需求派驻金融人才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作,协助研究盘活资源资产、设计金融发展规划方案、防控金融风险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强化种业、农业机械等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推动农业科技与农村集体经济产业有效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选派科技人员指导发展乡村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产品或者项目参与农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激励机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科技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休人员、服务基层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等专项培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企业、科研机构接受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中心、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经营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人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指导等服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人、金融专业人才或者专业管理团队,提升市场运营和企业管理水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激励机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激励方案和规定程序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依法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拓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途径,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防范农村集体财产流失。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促进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财务管理等数据的互融互通和共享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和财务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农村集体财产的流转交易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开展组织章程审查、合同审查,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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