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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审批;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或者修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者与工程投资者签定租赁合同后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所有单位使用和受益,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该项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受益。

  第二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维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或使用者负责维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下列人民防空工程: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的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确需拆除前款所列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相同面积、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报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

  (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

  (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故意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通信网和防空警报所需线路,由通信部门优先予以提供,并确保畅通。

  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战备的专用无线电台所需频率,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无偿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高层建筑物的,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除、改造建筑物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通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疏散地区,做好战时的组织指挥、人员疏散、隐蔽和物资储运、供应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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