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棉花加工单位应当在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设置安全架、安全罩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在新棉加工前,棉花加工单位应当对加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棉花加工厂区、车间应当定期清扫,保持环境清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设备运行;管线与电缆沟槽应当采取遮挡、封闭措施,防止落棉、尘杂进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棉模垛和靠近场(库)区围墙、铁道旁的皮棉堆垛,应当使用阻燃蓬布苫盖。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合理配置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和低压人身触电防治装置等设施。供配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电气线路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级,用电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内部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当穿金属管或者阻燃管。
堆放籽棉的电动机械应当采用防护型开关,移动式电缆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措施,设专人进行现场看护,定期进行绝缘性能检验。
棉花加工车间应当采用防爆型或者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用于堆场户外照明的灯具应当采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检查、维修和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并每年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检测。
第二十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预报风力达5级以上的,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消防警戒,必要时应当停止收购、加工活动。
气象主管机构预报风力达7级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以及相邻的厂矿企业、居民区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野外用火,防止飞火导致火灾,并组织消防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二十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演练,提高灭火自救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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