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2)
第四章 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第一节 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依法推动城乡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城市群、都市圈内探索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统筹配置和毗邻区域建设用地协同供应,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要在国家统一制度规定下,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适当优化建设用地交易申请、审批、价款和税费缴纳、登记等流程,依托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主动发布公示地价、成交价、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二节 健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第三节 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监管统筹,加快制定出台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主体档案数据库,在满足数据安全且不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用电量等反映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强化与资本市场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与银行信贷信息的互联互通,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节 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第
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加强跨区域交易信息联合发布,完善技术与资本对接平台。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安全等标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节 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的规则制度体系,明确交易规则制定权限、适用范围和衔接不同交易规则等原则。有关监管机构及地方有关部门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组织制定、修订完善适应本地区需求的交易规则或交易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坚持总体融入的原则,因地制宜、厘清边界、模式引导、平衡利益,建立完善适应“全国一张网”建设运营的油气市场制度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公平开放,优化油气资源配置。
第六节 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资源环境市场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要分领域健全完善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在数据归集、产品交易、信息发布、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快形成统一交易规则体系。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实施省域内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根据污染物减排工作需要有序扩大交易类型和区域范围。针对区域联防联控、协同共治的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探索开展跨省级行政区排污权交易。第五章 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第一节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体系,深化实施产品质量分级评价;推动产品和服务消费体验标准研制,完善重点领域消费品的统一标准,提升重点行业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监管结果互认、自愿性认证监管一体化,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完善统一的质量认证体系,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第二节 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家用电器、家具、电动自行车等消费品行业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区块链等领域标准体系;推动智能家居、智能安防等领域标准统一衔接。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省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规划和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加强省际计量服务协同,构建省际计量技术机构技术服务协同平台,推进区域计量互认和区域诚信计量建设,强化区域计量监管合作。
第三节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要持续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为重点,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地区进一步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引导全国布局的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连锁商场超市探索实行省域内异地异店退换货。
第六章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第一节 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分领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管规则,细化量化具体操作规定,清晰界定规范性文件中概括性用语的具体情形,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量化标准,规范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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