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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3)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制修订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处罚清单,明确细化适用有关情形的具体判定因素。

第二节 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第四十条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整合省域内“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系统等,厘清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责任链条,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等。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要强化执法检查全流程备案监督,建立推广入企扫码制度,实时查询历次受检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重复检查、重复处罚。

第三节 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要制定省域内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规则,加强相关政府部门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网络安全技术企业协作,打通网络监管互联互通渠道,共享网络交易监测字词库,实现网络交易监测结果、案件线索共享互推和电子化移送。

第四十三条 鼓励各地区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推进跨区域的市场一体化监管,统一市场管理和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资质互认、执法互助。

第七章 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第一节 加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业务、享受相关补贴的前提条件,不得在土地出让时违规设置竞买条件搞定向出让。

第四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节 加强问题发现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列明并适时更新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要畅通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举报受理渠道,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会同各地区开展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和常态化问题整改,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线索归集、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整改情况等情形,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典型负面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一条 各地区要做好对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的受理核实整改,加大对经营主体反映地方保护问题线索的收集排查力度,主动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案例。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地方的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 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本地区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更好反映省域内不同地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成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加强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加大区域合作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探索力度。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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