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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马保护与利用条例(2)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加强伊犁马遗传特性保护、利用的基础研究,引导和支持养殖主体应用研究成果,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开发利用与品牌创建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伊犁马优势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伊犁马养殖与育种、体育、文旅、产品、服务等要素有效衔接,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犁马骑乘纳入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赛马赛事基地,建立健全区域联赛制度,打造伊犁马赛马赛事平台,开展凸显伊犁马优势性能的专项赛事和马文化特色赛事活动,推进伊犁马赛事专业化、多元化。

第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挖掘伊犁马历史文化,创建马文化旅游主题景区,发展马文化旅游主题营地,培育野骑探秘、休闲骑乘、艺术摄影、研学游学、马事体验、文化演艺、民风民俗、体育健身、餐饮美食等新业态。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培育伊犁马乳、肉、脂、尿、血及生物制药相关产业,推进马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马产品附加值,建设优质马产品集群,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建立伊犁马产业人才培育机制,培养繁殖工、饲养工、教练、骑师、钉蹄师等人才队伍,提高伊犁马养殖与育种、调教训练、赛马赛事、文化旅游、产品加工等经营服务能力,带动就业增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昭苏天马”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运行、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制度,支持申请“伊犁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伊犁马文化,实施品牌营销策划,讲好伊犁马故事,提升品牌知名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昭苏天马”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发展区域公共品牌。

授权使用“昭苏天马”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产地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优势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在资金安排、人才引进、项目扶持、土地使用、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支持伊犁马产业发展的信贷和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伊犁马大数据平台及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为伊犁马品种登记、健康评价、交通运输、产品追溯等信息查询提供便利服务。

支持生产经营者加强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伊犁马保护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种质特性是指生物体遗传物质(种质)中所固有并能稳定遗传的一系列特性。

本条例所称遗传物质保护是对DNA、RNA、染色体以及其他生物体遗传信息载体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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