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哈密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环境,结合湿地公园实际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赛事、演艺、节庆、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区域进行。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湿地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做好经营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