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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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