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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26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全面保护和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建成区内绿地、绿化设施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以水定绿、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存量提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统筹协调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绿化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园林单位、园林小区、优质园林工程等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园林创建工作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积极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制定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方式协助做好城市绿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城市绿化优先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技术对城市绿化进行灌溉。城市园林绿化要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雪水,以及餐厨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和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等,推动园林绿化资源化再利用。

积极发展哈密特色乡土植物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绿化技术和绿化设施,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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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194;&#8194;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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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级城市绿化规划,规划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经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更改。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报请批准和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补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绿地。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应当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化植物配置,乡土适生植物应用占比80%以上,注重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且节水耐旱、兼顾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标准,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要坚持“以水定绿”的原则,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标准对各类绿地单项指标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审图部门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草等部门参加审查。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鼓励城市绿化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供水管网与城市生活用水管网独立设计建设。持续健全完善现有绿化管网计量设施,鼓励新建绿化管网同步设计建设远程用水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上传至市级用水监测平台,确保准确计量绿化用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竣工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推行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立体绿化。符合安全条件的市政交通设施应当进行立体空间绿化。鼓励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墙体、屋面、阳台进行立体空间绿化,鼓励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建成通透式围墙并做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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