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确保其所附建(构)筑物及相邻区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区域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道门前三包的绿化,由临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的绿化,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六)居民私有房屋庭院或者宅基地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七)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绿地,由林草部门负责;
(八)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经许可临时占用的绿地,占用期间由占用人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林草部门应当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指导城市绿植管护单位责任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引进、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按规定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调运、种植。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灌溉的日常管理,科学制定灌溉制度,严格落实灌溉定额,加强灌溉设备的日常维护,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按规定补偿绿地所有者。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砍伐树木的,占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砍伐申请。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按上述要求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开展绿地恢复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恢复时限。
消防、市政、通信、供电等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占用绿地,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占用绿地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重剪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伐一补三”原则进行补种。因故不能履行“伐一补三”义务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确需移植树木和重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移植和修剪,移植存活率要确保不低于95%。
第二十一条 绿化补偿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程序召开听证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林草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古树名木开展调查建档,并设立保护标志、公示相关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林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依法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批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移植古树名木等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公示原因,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且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考虑绿植对交通、管线安全的影响,道路口不宜种植大型乔木,绿化物不遮挡路牌、信号灯等交通标识。
为保证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致使城市绿化树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并立即向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采摘折损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盆栽;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架设电线、广告牌、标语牌;
(三)在绿地内抛撒、堆放、晾晒、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饲养和放养家畜、家禽;
(四)在城市绿地内种菜、养花、挖沙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停放车辆、露营(开放绿地区域除外)和设置广告;
(五)损坏树木支架和绿地内栏杆、花坛、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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