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异地绿化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退还绿地恢复原状的,由城市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执法部门处以绿化补偿费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由城市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未停止侵害行为和恢复原状的,由城市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绿化补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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