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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2024年9月14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暴雨灾害的防御,避免或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暴雨灾害,拓展提供气象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保险品种,共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综合管理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监测站网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水文、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暴雨灾害监测站网,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主要景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以及大型桥梁、机场、车站、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暴雨监测防御设施。

第十二条 哈密市区域范围内开展涉及气象监测活动的建设项目,监测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气象监测设施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气象监测站点合理布局、有效利用。

 

第三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信号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由市、区(县)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为争取防灾减灾救灾时间,市、区(县)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可以适度提前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气象部门。

(一)洪水预警由水文部门发布;

(二)山洪预警由水利部门发布;

(三)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应用,提升暴雨灾害预警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应对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官方途径,及时向管辖及服务对象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通信管理部门、各级融媒体中心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对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精准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预警信息。

社会媒体在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必须使用气象部门官方发布的实时预警信息,并注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超过时效或其他误导公众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物流中心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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