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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的,应予以改造。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再利用。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

第十九条  餐饮、旅游、住宿、娱乐、洗浴等经营者,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禁止、限制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和流通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量。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投放规范,提供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所在地住建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

(三)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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