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四)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六)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现场指导、督促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营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氛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不得混放;
(三)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废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投放,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向辖区住建部门申请特许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的,禁止进行生活垃圾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办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设备和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三)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必须具有垃圾分类标识。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作业、复位、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五)建立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等;
(三)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
(四)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社会参与
 
第三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列入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纳入评选标准,强化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区县住建部门应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区县住建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义务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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