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5)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召开全体会议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第一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法制委员会根据第二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认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动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表决。
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终止或者延期的决定书面通知提案人。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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