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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吐鲁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7)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的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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