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定价权限,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泊位信息、计费方式、24小时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按照公示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停车场扬尘、噪声污染;
(三)保证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记录车辆停放、出入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五)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燃油车辆不得随意占用充电停车泊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六)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用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收费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二)合理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故意破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的车辆;
(五)不得擅自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六)不得擅自占用、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七)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车、违法经营停车场、违规设置障碍物等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城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实时无偿向社会公众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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