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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殡葬管理办法(2)

第二十二条 在公墓园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或者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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