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4)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园林绿化、架设管线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图像采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规定处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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