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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11)

6.6销售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案

法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

示例:某某企业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XX产品案。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1条、第24条(略)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第7项(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10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7. 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

7.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

示例:某某企业擅自改变“AA”特殊标志图形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1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7.2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

示例:某某单位对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尽管理义务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7.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

示例:某某企业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使用“AA”特殊标志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第3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7.4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AA”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7.5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

示例:某某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第1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擅自利用奥林匹克有关元素开展活动案

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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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 国务院(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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