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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14)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五)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七)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9.5.1(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

示例:某某企业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条第2项(略)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9.6(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1项。

示例:某某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利代理执业备案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12条第1款:“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1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9.7(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

示例:某某违反专利代理执业规范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9.8(专利代理师)损害专利事务委托人利益案

法条:《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

示例:某某损害专利申请委托人利益案。

【《专利代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5项:“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9.9(专利代理师)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法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

示例:某某代理专利事务造成损害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3条第2款:“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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