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6)
3.3(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第68条第1款第3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13条。
示例:某某企业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的“AA”商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68条第1款第3项(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第13条(略)】
3.4(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伪造签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法律文件、印章的;(三)伪造、变造签名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五)其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
3.5(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示例:某某企业在办理“AA”商标事宜中使用伪造的签名案。
3.6(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3.6.1(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
示例:某某企业以诋毁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略)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三)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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