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2003年9月30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0月29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24年11月5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2024〕9号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拉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爱国卫生相关规划、计划等,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每年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本市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系列活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有权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卫生改善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区)、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旅游景区景点、车站、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推进农村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从事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厕所标准化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并配备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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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