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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优化提升纳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庄清洁、改水改厕等工作,改善村容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以及健康乡镇、健康村(居)、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和健康医院等健康细胞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条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以下活动: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清洁家园、清洁村庄(社区)等活动,发动群众做好家庭及周边环境卫生,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五)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七)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普及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机制,引导公众正确维护自身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识别和防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馆;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候车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烟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标志。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将其纳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范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定期开展密度控制水平监测与评估,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防控活动。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二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控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降低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病媒生物常态化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防控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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