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3)
(二)占用停车位从事非停车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停车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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