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财办库〔202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czbgkszfcgglc@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试行)
一、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文本适用于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可以对本标准文本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
(三)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进行验收,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服务费用。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应审慎研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由于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专业性强,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创新成果和品牌保护效果,采购评审时应当综合考量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方案、质量管理保障、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与采购需求相匹配,一般采用招标、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优质优价的服务。采购文件应当结合代理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细分不同的等次、规格或标准,合理设置最高限价,与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相匹配。评价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报价时,代理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建议占总分的10%—15%。鼓励采购人针对不同服务类别、不同重要程度、不同时限要求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分类确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等要求。
二、采购项目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内容: 。(阐述采购人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事项的应用场景、工作内容、拟实现的目标等,例如,采购具体涉及机械、电学、生物等领域专利代理,或者商标代理等,总预算金额为**)
三、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
(一)总体要求。
1.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为采购人提供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其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明文约定,提供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或出具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文书应当合法合规,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协助采购人有效防范或者降低法律风险,确保采购人的创新成果和品牌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2.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提出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事项安排应当及时作出响应,提供优质高效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
3.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在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采购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非公开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把未公开的代理事项及其他保密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依照司法或行政程序,需要披露保密信息,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之前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依法避免或限制保密信息的不当扩散;保密信息部分公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人员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未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4.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同一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商标申请或者专利权、商标权的事务,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同时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服务。
5.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完整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工作记录;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涉及采购人的原始证据、官方文件、财务票据等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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