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4)
(2)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提供专利费用的明细单和凭证,明细单包括专利官费和服务费等费用详细清单,凭证包括官费收据及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各项费用发票等。
¨ 1.4.3著录项目变更: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相关手续 (1)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等著录项目变更事务,应当准确填写请求书等相关文件,协助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及时提交。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发明人核实确认,避免出现发明人姓名填写错误、漏填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发明人。
¨ 1.4.4 权利恢复:办理权利恢复相关手续 办理权利恢复相关事务,应当准确填写请求书等相关文件,协助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要求及时提交。
¨ 1.4.5 要求优先权:办理要求优先权相关手续 办理要求优先权相关事务,应当协助准备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等相关文件,并按要求及时提交。
¨ 1.4.6 专利咨询培训:提供专利咨询培训服务,解答采购人在专利事务方面的疑问 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专利代理相关咨询或知识产权培训,准确全面解答采购人在专利事务方面的疑问。
¨ 1.4.7 其他: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延长期限请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其他专利事务 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延长期限请求、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声明、专利许可、转让、质押等其他专利事务,应当积极与采购人沟通,明确需求并按照期限要求高质量完成。
2 商标代理服务
2.1 国内商标代理 ¨ 2.1.1 商标设计: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商标图形、文字、声音等设计 商标设计应当符合采购人需要,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不得抄袭、复制,不得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 2.1.2 商标注册申请:开展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检索;根据尼斯分类,进行商标服务分类申报,撰写并提交商标申请文件、补正文件、意见陈述,直至申请结案 (1)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检索,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包括商标可注册性评估、与在先商标冲突概率的评估、商标注册申请建议等,详细分析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行性。
(2)申请文件:商标注册申请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商标局制定并公布的书式,不得修改格式;优先采用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约定期限内在线如实填写;以纸质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3)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规定的商品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拟申请类别未在商品服务分类表的,应与采购人协商是否更改申请类别。
(4)通知书答复:在采购人要求的期限内,及时将审查意见及补正通知书等文件转交申请人,深入分析审查意见及补正通知书要求,有理有据地答复审查意见,适时补充证明文件。
(5)期限管理:应当健全流程管理机制,采用流程管理软件等智能化方式,在规定期限以及采购人要求期限内办理商标申请代理相关事务。
¨ 2.1.3 商标异议:撰写并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异议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异议人变更及撤回异议申请等手续 办理商标异议提出和答复等相关事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撰写并提交异议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申请书中应当重点详细写明注册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的事实和理由。
¨ 2.1.4 商标复审:撰写并提交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或不予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申请文件、补充理由及证据 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或不予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等商标评审相关事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撰写并提交评审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办理商标驳回复审,复审申请书中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阐述商标可以被核准注册的详细理由。
¨ 2.1.5 撤销注册商标:办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相关事务 (1)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核实该注册商标是否已满足提出撤销的时间要求,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申请;应当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被申请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对已经使用或者正在使用的商标不得恶意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2)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应当具体列明撤销理由,特别是关于商标的功能是否是区分不同商品。还应当核实是否满足注册商标在其获准注册之时尚未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在市场实际使用过程中丧失了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被提出撤销申请时已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3)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撤销注册商标答辩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2.2 国外商标代理 ¨ 2.2.1 商标设计: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商标图形、文字、声音等设计 商标设计应当符合采购人需要,并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不得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不得抄袭、复制,不得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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