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3)
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中止(责令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
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根据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数据,开展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人员登记备案状态维护等情况核查。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收到记分处理通知书后,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做好记录。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医保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定期组织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向相关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标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过挂号平台等渠道进行提示,既起到警示其他医务人员的作用,又确保参保人及其家属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充分知晓,避免引发医患矛盾,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关人员记分修复。
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
第三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前15个工作日,可由相关人员提出资格恢复申请,经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告知该定点医药机构。具体时限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通过评估的,恢复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知相关责任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将登记备案状态维护为正常。其中,暂停资格恢复的,年度内记分累计计算;终止资格恢复的,需重新作出承诺和登记备案。
未通过评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告知相关人员发生记分处理行为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定点医药机构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本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第六章异议申诉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或登记备案状态存在异议的,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陈述申辩材料需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及定点医药机构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作出记分或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处理,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有异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作出的记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移交本级医保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对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鉴定,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十四条确认申诉结果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结果告知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确需修改处理结果的,经办机构及时调整记分情况,涉及登记备案状态调整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维护登记备案状态;维持原状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告知原因。原则上,申诉核实工作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鉴定的除外。第七章结算清算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相关人员管理,对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暂停或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医药服务。相关责任人员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定点医药机构不得申报其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发生的医保结算费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核查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维护的,责成该定点医药机构立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处理,并扣减绩效考核分数。由于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该定点医药机构承担相应医保基金损失。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审核。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充分运用医保信息平台,将相关人员暂停、终止资格状态与结算系统、智能监管子系统等信息系统关联,做好医保月度结算审核和年度清算审核。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涉及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具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已支付的,应追回相关费用(前述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督,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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