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4)
第五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管理、审核结算等岗位责任,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进行内部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内部科室医保管理员作用。
第五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助医保行政部门建立对定点医药机构处理及其涉及人员处理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及时获取同级药品监管等部门查处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人员违法信息,并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动员行业协会等组织力量广泛参与,群策群力,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第九章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用好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优化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实现相关人员备案状态与结算系统联动。积极探索与卫健、药监等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功能联通。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系统用户管理制度,明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权限内容,专岗专权;对于系统权限设置专人管理,负责用户账号管理、用户角色权限分配和维护,从用户权限申请、审批、配置、变更、注销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依托“一医一档”,全面记录相关人员记分情况及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已开展支付资格管理的地区,要在2年内过渡到本规程的框架内。
第五十九条本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书
2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表
3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处理通知书
4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修复申请书
5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陈述申辩书
6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恢复申请书
7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情况抄告书
附件1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承诺书
(参考样式)本人,身份证号码,医保代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履职尽责,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3确保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自愿接受医保专业知识培训;
5自愿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
6自觉接受其他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7发生违反医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相关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给予的记分与处理,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表
(参考样表)姓名医保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性别□男 □女联系电话医药机构名称医药机构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正常□暂停□终止服务承诺签订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承诺书□是□否
附件3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处理通知书
(参考样式)
文号: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保代码违规行为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处理意见本次记分,本年度累计记分 分。
□1予以提醒谈话一次,望尽快改正。
□2予以暂停结算资格个月,暂停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如需恢复,可在暂停期满后向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3予以终止结算资格年,终止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维护。如需恢复,可在终止期满后向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公章:
日期:相关人员签字日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构提出书面申诉。
本通知书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相关人员及所属机构(含多点执业机构)各执一份。附件4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修复申请书
(参考样式)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处理通知书文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代码联系电话记分修复申请:(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签字:
年月日定点医药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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