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八)提出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议案和报告、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委托专门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
(十一)遇有特殊情况,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可以调整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工作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二)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5.将第四条改为第九条:“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主任会议审议和决定议题,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需要主任会议及时作出决定但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以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主任会议成员意见。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部分议题可以进行书面审议。”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主任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成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主任会议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9.将第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主任会议审议议题,汇报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汇报。
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文件,应当另拟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11.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12.根据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的表述。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章节、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三、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的修改
将第四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的“行政审批局”均修改为“政务服务部门”。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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