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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将第十条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4.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健康”修改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5.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下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民政”,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六、对《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的修改

  1.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开发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和结报。

  原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款。

  3.删去所有章名,删去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原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其他修改:

  删去法规名称中的“暂行”,第一条中的“《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规划面积为五平方公里”、第十七条中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第二十九条中的“优先安排施工”。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徐汇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开发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合并修改为“卫生健康”,“环境卫生”“绿化”合并修改为“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增加“生态环境”,删去“商业网点管理”。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修改为“相关”,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使用”前增加“优先”,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开发区内可设立”修改为“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干部”修改为“人员”,“有选择地”修改为“选择”。

  七、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的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经济信息化”修改为“科技”,款尾增加:“浦东新区科技部门负责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具体工作”,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经济信息化”。

  2.将规定中的“地方金融监管”均修改为“地方金融”。

  八、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修改

  1.在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款尾增加“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2.其他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资源”,“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民防”修改为“国防动员”,“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

  将条例中的“质量技监”均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对《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修改

  1.将第六条修改为: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不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自身责任的内容。

  2.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第三项修改为:

  (三)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3.将第八条修改为: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金;

  (三)提供方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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