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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共建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高端航运服务水平,深化智慧绿色航运合作发展,营造国际一流航运发展环境,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深化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口岸)、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统筹航运发展和航运安全,加强航运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推动航运领域安全稳定发展。

  第七条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发挥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作用,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强航运服务功能集聚区建设,发挥要素汇集和辐射带动作用。

  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推进航运领域先行先试改革,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

  第九条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十条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等有关省市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共同推进民航协同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升助力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功能。

  第十一条本市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航运交流,通过举办交流活动、建立合作机制等方式,与相关国际组织、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加强合作。

  第十二条本市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挖掘航运文化遗产内涵和时代特色,建设航运文化基地,促进航运与文化、休闲、旅游业融合,加强航运文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上海航运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围绕枢纽门户功能升级、辐射引领能力增强、科技创新驱动有力、资源配置能级提升,制定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十五条市交通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世界级航运枢纽建设要求,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原则,负责组织港口、航道、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要求,并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六条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等资源需求。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科学统筹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本市按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安全便捷、智慧绿色、经济高效、支撑有力的世界一流港口和全方位门户复合型国际航空枢纽。

  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等部门统筹推进港口和机场设施建设,优化设施布局,提升港口和机场的枢纽功能。

  第十八条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以海空枢纽港为核心的航道、道路和轨道交通等运输网络建设,构建高效、绿色、畅达的集疏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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