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
本市推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式联运发展,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推进相关标准、规则衔接,加强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提升综合运输效率。
本市支持港口、机场等企业加强与其他省市相关企业间的互动合作,完善联运通道。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本市支持海运企业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化、绿色化、专业化船队。
市交通、商务(口岸)部门应当提升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的便利度。
第二十条本市发展邮轮经济,建设邮轮设计制造总装和物资配送基地,打造国际一流邮轮运营中心。
本市鼓励拓展邮轮产业服务链条,提升邮轮岸上配送服务和码头综合服务功能,优化公共交通配套,形成完善的邮轮物资供应体系和邮轮旅游服务体系。
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依法开展邮轮国际航线业务。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优势,为“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二条本市支持主基地航空公司打造航空运输超级承运人,鼓励各类航空运输企业差异化发展航空服务产品。
本市提升国际航空转运功能,推动优化航权、时刻、空域等资源配置,提高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鼓励航空运输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特点,优化运力结构,加强与海外仓的物流服务网络对接,提高服务跨境电商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等部门推动港口经营人等港口服务企业增强服务韧性,推进运输组织优化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综合服务能级。
本市推动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完善跨区域多机场体系运营模式,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优化进出港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本市支持各类专业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船舶、航空器以及与航运相关的运价、数据、碳排放权和绿色燃料等交易业务,提升资源配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保险等金融服务,开发航运特色金融产品,提高航运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和便利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收付便利,为航运类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市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本市推进航运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推动航运保险与再保险协同发展,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
鼓励航运企业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船东互保、自保等方式,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本市推进仲裁机制创新,推动提升海事海商、航空航运、跨境物流等领域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支持建立以本市为总部、全球主要航运企业及航运机构参加的国际航运组织。
鼓励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要求的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国际组织落户本市。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第四章航运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本市支持航运领域的基础研究,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促进航运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第三十条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设计、总装配套、修理改装技术创新和集聚发展,建设世界领先的现代化造船基地。
市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支持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研发、制造以及航空高端维修技术发展,促进世界级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建设;支持适航审定和航空器运行评审能力建设,推动健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推动航运数字化发展,推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应用,加强信息对接和业务协同,促进航运贸易数据安全共享和融合应用,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经济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推动航运智能化发展,提升航运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能化服务、智慧化运营和智能装备创新应用,建设智慧港口、智慧航道、智慧机场。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推动航运绿色化发展,鼓励航运装备升级,推进航运领域新能源、绿色燃料的示范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推动完善绿色燃料加注设施布局,制定绿色燃料加注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形成技术领先、供应稳定、安全便捷的航运绿色燃料供应服务体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