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3)
第三十四条本市健全航运碳排放监测管理体系,完善航空、水运等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制度,优化航运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和方法。第五章优化航运营商环境
第三十五条本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商务(口岸)等部门配合海关、边检、海事、民航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加强信息沟通,提高船舶进出港口、靠港补给、废旧物资处置、船员换班和航班进出港、机组出入境、航空货运通关等便利化水平。
本市在入境口岸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入境人员提供货币兑换、移动支付、网络通信、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多语种、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本市完善航运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评价机制,实施航运人才相关行动计划,加强航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加强航运相关学科建设,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推进复合型航运人才培养。
本市支持国际航运中心相关领域智库建设,提高智库决策咨询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航运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本市聚焦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航运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本市加强航运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交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司法行政、数据、地方金融、气象等部门应当为航运企业提供航运风险研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本市推动与长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区域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应急救助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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