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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经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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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10月14日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本行政区域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第二款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地方立法”。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六、删除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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