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及立法工作的意见。”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审议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市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七、删除第四十三条。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文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注释稿、立法参考资料,并及时报告情况,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二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伊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全文刊载。法规文本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伊春市人民政府网站、《伊春日报》等媒体上刊载。
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30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二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