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8 年 10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政府债务审查监督
第七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预算审查监督机构。
第五条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听取有关情况的报告。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与国有资产和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相衔接,将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制度,聘请预算审查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九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决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经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推进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统计、审计、税务、海关、金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国有资产、自然资源等部门与财经联网监督系统联通。
第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与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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