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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完整、细化;
(三)提出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五)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的,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规定;
(六)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与预算调整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基本情况;
(二)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不同预算级次间的预算资金调剂、部门的预算资金与本部门以外预算资金间调剂的有关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关于本级决算的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包括本级决算草案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支出决算要列示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表和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入和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三)收入、支出安排等财政总量政策,与本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支出预算、决算和政策落实的主要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
(六)支出预算调整情况及原因;
(七)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与政策落实效果情况;
(九)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使用、偿还、风险等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或者意见后七日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完成预算情况;
(三)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与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四)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五)结转资金的使用和资金结余情况;
(六)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情况;
(八)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收入短收的数额、原因及处理情况;
(十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三)部门决算编制情况;
(十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十五)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开展决算草案审查时,应当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二)本级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部门决算的文件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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