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6)
第五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并汇总本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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