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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4)
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 产生秸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引进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四十四条 产生废弃农用薄膜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农用薄膜纳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四十五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和去向信息。
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和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
第四十六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科学处置。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无害化处置单位名单。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第四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体系,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
第四十九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格退役设备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条 从事废弃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回收拆解的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第五十一条 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实验室的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等废弃物,依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污泥处理利用设施布局。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市政污泥处理单位和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第五十三条 邮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包装物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可循环使用的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七章 危险废物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
匹配情况评估,优化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结构和布局,确保最大
限度就近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
第五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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